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马玲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澈,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茅之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玲飞与被告茅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于2021年3月16日转为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以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9年5月5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9年11月4日归还,对利息未作书面约定。该款被告至今未还,致酿成纠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收取借款后应按约归还借款,现其拖欠不还,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损失本院参照起诉日2021年3月5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即年利率3.85%。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茅之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马玲飞借款5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茅之磊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蔡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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