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生,男,汉族,住呼玛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呼玛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玛县。
法定代表人:陈建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玛支行,住所地呼玛县。
负责人:孙学民,该支行行长。
审理经过
申诉人李生与被申诉人呼玛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玛支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大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