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船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解放东路85号1栋5楼。
法定代表人:唐星星,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02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信息、房产、国土、公积金、理财产品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