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立敏,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贾严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郝改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严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立敏与被执行人贾严生、郝改凤、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立敏依照本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55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62.75万元及利息344.7591万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贾严生、郝改凤、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贾严生、郝改凤、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贾严生、郝改凤、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内0602民初5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贾晓强 审判员 于 明 审判员 王泳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执行员 党 鹏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