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忠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伟,系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景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谢忠兵与被告景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忠兵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忠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1000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608.36元(从2021年1月23日后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至借款还清为止),暂合计114608.3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4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承诺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即在2017年10月4日前还清。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推诿扯皮,原告在多次索要无果之下,只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景海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对原告谢忠兵提交的证据及原告谢忠兵的当庭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8月4日,原告谢忠兵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景海军出借人民币100000元。2018年5月19日,被告景海军承诺两个月内还清,但截至目前尚未履行,双方纠纷由此酿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首先,原告谢忠兵提交的交易单与短信聊天记录之间相互印证,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其次,被告景海军承诺两个月还款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最后,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景海军应当支付原告谢忠兵逾期利息14608.36元。 被告景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景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谢忠兵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景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谢忠兵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14608.36元;被告景海军自2021年1月23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谢忠兵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直至借款实际还清止。 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3元,减半收取1297元,由被告景海军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小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金亮 书 记 员 陈旭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