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英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灵宝市焦村镇万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灵宝市焦村镇万渡村。
法定代表人:杨泽峰,系该村委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英驰与灵宝市焦村镇万渡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灵宝市焦村镇万渡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灵宝市焦村镇万渡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英驰征地补偿款20187.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2元、执行费205元,但被执行人灵宝市焦村镇万渡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灵宝市焦村镇万渡村村民委员会在灵
宝市焦村镇镇村财务服务中心有收入20544.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灵宝市焦村镇万渡村村民委员会在灵宝市焦村镇镇村财务服务中心的收入20544.8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