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新成,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杨木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004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木军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木军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