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仕其。 被执行人:范德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仕其与被执行人范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湘0181民初248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德明银行存款120000元(未包括执行费、利息、诉讼费等)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左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