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太极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郑东风,经理。 被执行人:常红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李水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红星、李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红星、李水生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该案案款29631元(其中本金28223元,诉讼费1408元),经双方协商,定于2021年7月开始。每月最低还款5000元,2021年10月1日前全部还清。利息按本金28223元为基数,月息1.5%,从2021年7月1日开始计算,其他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书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常红星、李水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继续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825执6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