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人民法院,住所地简阳市人民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周斌,院长。
被执行人:周华江,男,1973年8月16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周道有,男,1969年11月15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华江、周道有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3日以(2020)川0180执1121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周道有所有的登记在其子周凯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的雪佛兰牌轿车。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了被执行人周道有所有的登记在其子周凯名下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竞买人叶俊(男,汉族)于2020年12月16日以15,28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川A×××)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叶俊(男,汉族)所有,上述车辆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叶俊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叶俊(男,汉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