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李士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钧,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2020年9月,本院收到起诉人李士华的民事起诉状。李士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龙子湖区房屋承租权归其享有。起诉人诉称,其系蚌埠农药厂退休职工,曾分配到厂里宿舍,现位于龙子湖区。后全家搬到市里居住,该处房子闲置。后同事陶永胜没有住房,想要借用起诉人的宿舍,考虑到同事关系,又觉得房子长期闲置也不好,便同意借用,没有转让居住权,但因缺乏法律意识,没有签订协议。2004年农药厂破产,厂里的资产由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城投公司”)接管。2020年11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对曹山小镇17号农药厂宿舍区域范围内实施危房改造,2021年7月蚌埠城投公司在蚌埠日报上发布公告,对农药厂宿舍公房进行房改过程中存在争议的承租户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确认承租人及房改资格。起诉人方知本人借与同事的宿舍存在争议,以及房屋需要拆迁的事实。起诉人按照蚌埠城投公司的要求提交了相关的证明材料,但是蚌埠城投公司将应属起诉人的住房承租权确认为陶永胜所有,严重背离事实,起诉人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我院工作人员已告知起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案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建议其找有关部门解决,其坚持在我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李士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