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栋19层1号。
法定代表人:高家源,董事长。
被执行人卢灿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黄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卢谷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审理经过
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与卢灿烽、黄柳、卢谷高追偿权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0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卢灿烽、黄柳、卢谷高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7323.39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案款61476.88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卢谷高名下车牌号为湘C5××××号、卢灿烽名下车牌号为湘CP××××号汽车,因未查找到该车下落,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查封了被执行人卢谷高名下位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的房屋,但因该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自建房,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0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