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朝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告:刘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朝祥与被告刘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安朝祥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朝祥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朝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安朝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