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玉姬。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花,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水金,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湘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湘钢内)。 法定代表人:陈习光。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0元,由湖南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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