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樟树市永泰小龚筷子加工厂,经营场所:江西省樟树市 经营者:龚朝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什邡市亲沃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阳举伦,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樟树市永泰小龚筷子加工厂诉被告什邡市亲沃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樟树市永泰小龚筷子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樟树市永泰小龚筷子加工厂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雷太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邓艳玲 书 记 员 肖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