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敬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台安县。

委托代理人:魏新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姜殿宏,男,40岁,汉族。住海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敬茹诉被告姜殿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马敬茹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殿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敬茹撤回对被告姜殿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马敬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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