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敬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台安县。
委托代理人:魏新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姜殿宏,男,40岁,汉族。住海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敬茹诉被告姜殿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马敬茹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殿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敬茹撤回对被告姜殿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马敬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