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小彦,女,汉族,出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 被执行人:闫晓,女,汉族,出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小彦与被执行人闫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3民初2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一、闫晓应偿还郭小彦10000元,具体自2021年6月1日起于每月30日前偿还郭小彦2500元直至10000元清偿完毕;二、若闫晓有任何一笔逾期偿还,郭小彦可按10000元所下欠的数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诉讼费25元,郭小彦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闫晓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小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报财产。 二、2021年7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大额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或不动产登记信息。 在(2021)豫1323执1253号执行案件中,郭小彦申请执行董帅、闫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承办人已进行实地走访,闫晓未在申请人提供地址处生活,且申请人无法明确目前被执行人所在地址。 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2021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闫晓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申请人未要求使用律师调查令。 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债权尚余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雷 审判员 张相军 审判员 宋 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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