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海路20号综合保税区商务中心1号楼11层1118号。

法定代表人:邱宗跃。

被告:覃圳,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桂平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覃圳追偿权纠纷一案,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覃圳偿还原告代偿款余额人民币158262.62元;2、判令被告覃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违约金15826.26元(违约金计

算方式:以代偿款158262.62元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三、判令被告覃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利息27914.01元(利息计算方式是以代偿时1年期LRP利率上浮四倍,若期间遇人民银行利率变更,则以分段方式来合计利息:以代偿款余额158262.62元为基础,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9日按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4.05%的四倍计算,即按年利率16.2%计算利息427.31元;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5月31日按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3.85%的四倍计算,即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27486.7元。从2020年4月13日起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利息为27914.01元,此后利息另计至被告清偿全部债务止);四、判令被告覃圳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1日,被告覃圳因消费需要,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被告覃圳委托原告为其通过互联网金融公司发放借款的出借人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委托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15万元,委托担保的债权发生时间为2018年02月11日至2026年02月10日。2018年3月16日,被告覃圳在广西金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融资取得15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该笔贷款到期后,被告覃圳按照约定偿还了贷款本息后,申请续贷并办理了续贷手续,期限1年(2019年4月1日-2020年4月1日),还款方式不变。原告为被告覃圳的前述借款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广西金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依据被告覃圳的申请为其在金投互联网上发布借款信息,彭佩文、梁杰洪、伍菊繁、张则岭、农健萍等人共向被告覃圳提供借款共计15万元,贷款资金同日转到债务人的金投互联网金融平台账户中,被告随后支用了该笔贷款。后因贷款第一期至第四期利息被告均无法正常按期返还,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至2020年4月13日代被告覃圳清偿贷款本息151672.59元。代偿发生后,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按照约定,覃圳还应在代偿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的代偿款并按代偿款余额的10%支付违约金,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查明

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覃圳系该院在编干警,为排除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的合理怀疑,该院不宜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桂平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的理由属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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