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榕江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63200978012X2。
住所:住榕江县古州镇古州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潘强,局长。
被执行人:贵州省榕江县鑫丰铁合金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5872979143。
住所:住榕江县古州镇仁育村。
法定代表人:蒋程平,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榕江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与被执行人贵州省榕江县鑫丰铁合金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黔2632民初920号判决,申请事项为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45324元。本案执行费42853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榕江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与被执行人贵州省榕江县鑫丰铁合金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被执行人贵州省榕江县鑫丰铁合金厂提供部分机器设备由本院查封以保障案件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被执行人贵州省榕江县鑫丰铁合金厂所有的下列财产:1、电炉变压器(HTSSPZ-13000/35)一台;2、变压器油水冷却器(LYS-250)一台;3、动力变压器(400KVA)一台;4、电动吊钩式起重机(MD1-5)一台;5、电动吊钩式起重机(MD1-10);6、破碎机(鄂式69机)一台;7、布袋式除尘系统(负压式)一组;8、电炉液压系统(HXY-05)一套;9、半自动上料系统(自制)一套。
二、由被执行人贵州省榕江县鑫丰铁合金厂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保管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先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