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倪某。 被告:韩某。

审理经过

原告倪某与被告韩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倪某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倪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倪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代其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一佳 书 记 员 郑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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