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倪某。 被告:韩某。
审理经过
原告倪某与被告韩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倪某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倪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倪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代其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一佳 书 记 员 郑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