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应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叶晓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应悦与被执行人叶晓玲责令退赔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5102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叶晓玲退赔给申请执行人黄应悦人民币1050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立案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积极履行义务且向本院申报无财产。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开设有银行账户,但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2、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或证券信息及查无注册公司信息。

三、通过向潮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出查询通知,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四、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叶晓玲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答辩情况

本院已发出终本通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没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期间(刑期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6年7月23日止)且被执行人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没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本案可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如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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