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复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致尚文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湖州路16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惠荣,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4民初71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2970.74元,执行费95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