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刘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
被执行人:陈加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光申请执行陈加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湘0321民初96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加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光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加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6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刘光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7月5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于2021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2950元,尚有52950元的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