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艳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辉,男,汉族。

被执行人:何慧利,女,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辉、何慧利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郑大证执字第128号执行证书,因徐辉、何慧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郑大证执字第12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徐辉、何慧利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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