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泉峰街道办事处。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诉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482执恢10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