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必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彬,湘潭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荣坤泰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杉木冲路佳英农博小区3#栋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PCUDD3M。 法定代表人:王湘,该公司副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贺必丰与被告湖南荣坤泰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贺必丰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必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贺必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文晴婧 书记员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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