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爱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代理人:徐瑞梅,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审理经过
关于邓爱平与陈明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112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一、准予陈明明与邓爱平离婚;二、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山境南一街4号(中泰天境花园自编二期A9栋)904房的房屋使用权归陈明明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的还款责任由陈明明承担;三、陈明明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邓爱平支付房屋补偿款251177元、房屋装修款24741元、家电家私款33365元;四、确认陈明明向案外人陈艳丽、周念借得的300000元借款,属于陈明明与邓爱平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3391.5元,由陈明明负担1865.3元,由邓爱平负担1526.2元。陈明明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邓爱平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241.5元,本院均不予退还,陈明明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邓爱平支付案件受理费1715.3元(1865.3元-150元)。由于被执行人陈明明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邓爱平的执行申请,本院已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如下:一、陈明明代邓爱平承担2021粤0112执1086号案的百分之五十债务;二、法院将已划扣的34799.78元在扣除执行费后剩余款项全部退给邓爱平;三、陈明明在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邓爱平十万元;四、陈明明在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邓爱平五万元;五、双方在陈明明支付上述款项之后,邓爱平不再向陈明明追究(2019)粤0112民初2805号判决书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在执行期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粤0112执59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