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南市鸿业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金大地国际城二期商铺4-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LLBW9F(1-1)。 法定代表人:尹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引,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52481Y。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市鸿业施工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淮南市鸿业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淮南市鸿业施工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