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先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明,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左世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李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审理经过
原告欧先伦与被告左世新、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欧先伦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先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欧先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先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欧先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