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王小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安县。

审理经过

王林与王小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王小进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林偿还借款本金448000元及利息(以44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因王小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小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王小进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3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反馈被执行人王小进有银行账户,已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但银行账户余额较少,暂不予处置;

2.反馈被执行人王小进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3.反馈被执行人王小进名下无证券;

4.反馈显示被执行人王小进无车辆信息;

5.反馈被执行人王小进名下有保险信息,经调查,保险无现金价值,暂不予处置;

6.反馈被执行人王小进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三、2021年3月22日,到被执行人王小进住所地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小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5月7日,向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王小进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小进名下无房产。

2021年5月7日,向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安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王小进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小进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四、2021年4月3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也未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小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7月27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林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456650元及相应利息,尚余45665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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