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泽增,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省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榛原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吉林市永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曹家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刘永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金鸡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富屯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刘永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永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郝淑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汇泽投资有限公司(原吉林市汇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榛原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吉林市永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金鸡牧业有限公司、刘永成、郝淑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8月9日恢复执行,2021年8月26日裁定变更宋泽增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宋泽增申请同意本案仍以原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的方式终结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211执恢3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北斗 审判员 赵浚淇 审判员 籍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