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泽增,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省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榛原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吉林市永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曹家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刘永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金鸡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富屯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刘永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永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郝淑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汇泽投资有限公司(原吉林市汇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榛原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吉林市永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金鸡牧业有限公司、刘永成、郝淑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8月9日恢复执行,2021年8月26日裁定变更宋泽增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宋泽增申请同意本案仍以原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的方式终结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211执恢3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北斗 审判员  赵浚淇 审判员  籍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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