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正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告:刘晓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正军与被告刘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正军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正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王正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正军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