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甸源宇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1MA6L4G6B0R,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镇龙韵银都8号、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兴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辉,云南砚池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秋菊,云南砚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旭,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户籍地址为江苏省阜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鲁甸源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甸源宇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辉、曹秋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旭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鲁甸源宇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旭支付鲁甸源宇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365,392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旭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王旭陆续从鲁甸源宇商贸有限公司以赊销的方式购买五金材料,用于鲁甸县卯家湾异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后经双方结算,王旭共欠鲁甸源宇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365,392元,王旭以钱不够为由仅向鲁甸源宇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了1,000,000元,剩余货款1,365,392元未付。再以后鲁甸源宇商贸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剩余款项,但是至今王旭仍然没有支付剩余的货款。综上所述,鲁甸源宇商贸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鲁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鲁甸源宇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王旭未到庭应诉,也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鲁甸源宇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理由如下:鲁甸源宇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不能明确反映原被告双方的货款支付的真实、客观情况,并且该清单上没有记载对方账户的名称或者姓名。本院认为,鲁甸源宇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其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鲁甸源宇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88元,退还鲁甸源宇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庆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凌涛 书记员许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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