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玉姣,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执行人:滕凤兰,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姣与被执行人滕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滕凤兰的工资收入进行冻结,并定期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1223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