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尤传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王钰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尤传利与被告王钰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尤传利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尤传利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尤传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42元,由尤传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