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陈英,住天峻县。
被执行人:许素伟,山东省嘉祥县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英与被执行人许素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许素伟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青2823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陈英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许素伟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许素伟名下银行、不动产、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冻结了其名下开设的银行账户。委托被执行人许素伟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等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许素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执行。2021年9月2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陈英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陈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