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978号。
法定代表人:孙世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大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金永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永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