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岳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斌,息县司法局小茴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丽与被告岳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丽及其代理人、岳刚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高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岳刚偿还借款20万元;2、被告岳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3日,岳刚叫我姐,因我叫岳刚爸叫表叔。岳刚说快到年关了,进货没有钱,姐你借给10万元钱进货。我考虑是亲戚关系就到建行汇款给了岳刚。2017年7月30日,岳刚打电话说姐再给我打10万元钱,我过十几天回去加去年的10万元一起还你。我又到建行汇款5万元整。刚回到家,岳刚又打电话说姐你不相信我吗,我说好的,明天再汇款。2017年7月31日,我到建行又汇了5万元整给岳刚,加去年的总共20万元整。后来十几天过去,岳刚失信未还款。我多次打电话,多次答应退后还款。后来打手机岳刚不接,直到停机。经多次催要和亲戚传话无果,岳刚说是我是投资的。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此诉讼。
被告辩称
岳刚辩称:诉状中的借款不是事实,我们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我不存在缺钱进货,高丽通过银行转账给我的钱是让我投资“中佳易购”电子商务平台,高丽得到积分后换取了现金、电视等。我没有得到高丽的一分钱,怎么能说是借款,我也是受害者。请求驳回高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高丽与岳刚有亲戚关系,2016年11月3日高丽向岳刚的建设银行卡存款10万元,2017年7月30日和7月31日向该卡分别存款5万元,合计打入20万元。后来,高丽向岳刚多次催要,至今该款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万元是否为借款,高丽提供的银行凭证证明了转款20万元给岳刚的事实,岳刚提供的银行流水也印证了这一点;高丽提供的录音反映岳刚在想法用贷款去还高丽的钱;关于电视,高丽称是用另外款项的积分所购。岳刚并无证据证明20万元系高丽投资某公司的款项。岳刚先是直接收取了高丽的20万元,后自己又将款项转给他人,高丽与岳刚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岳刚与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应由其本人承担。故对岳刚辩称20万元为投资款的意见不予采纳,对高丽要求岳刚及时偿还2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岳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高丽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岳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