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修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都世纪豪园分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世纪豪园会所198幢北侧二楼。
法定代表人:葛峰,该分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邓修松与被告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都世纪豪园分公司(以下简称佳源物业江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邓修松和佳源物业江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事,扬州市江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扬江劳人仲案字[2019]第369—2号仲裁裁决书。佳源物业江都分公司不服该裁决内容,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本院立案案号为(2020)苏1012民初1267号。本案邓修松针对佳源物业江都分公司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亦是不服前述仲裁裁决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中,邓修松和佳源物业江都分公司均不服扬州市江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扬江劳人仲案字[2019]第369—2号仲裁裁决,佳源物业江都分公司已在此前向本院提起诉讼,双方实质上是基于同一事实争执成讼,该两案应当合并合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0)苏1012民初1267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