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口市亨通采石采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油篓沟乡曹碾沟村。
法定代表人:姚建祥,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信息大道**企业壹号公园**。
法定代表人:王世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张家口市亨通采石采砂有限公司与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亨通采石采砂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亨通采石采砂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家口市亨通采石采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6元,由张家口市亨通采石采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