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士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被告:郭庆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被告:李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士军与被告郭庆国、李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李士军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士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9元,减半收取计744.5元,由原告李士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