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绿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建设东街33号。
法定代表人:陆一波,董事长。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何敬祥: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姜先锋: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梁宇: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讷河市德润粮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拉哈镇东北街三江口。
法定代表人:杨春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杜艳波: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林岩: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绿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绿都公司)不服虎林市人民法院(以下称虎林法院)(2021)黑0381执异1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虎林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绿都公司与被执行人讷河市德润粮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德润公司)、林岩、杜艳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3月23日,何敬祥、姜先锋、梁宇提出参与分配杜艳波名下的财产申请。虎林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19)黑0381执恢161号通知书,认为不符合参与分配的法定条件。同年6月28日,何敬祥、姜先锋、梁宇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要求支持其参与分配的主张。同年7月10日,虎林法院作出(2020)黑0381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何敬祥、姜先锋、梁宇执行的执行异议。何敬祥、姜先锋、梁宇不服申请复议,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合议庭组成违法,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黑03执复32号执行裁定书,撤销虎林法院(2020)黑0381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发回重新审查。虎林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黑0381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何敬祥、姜先锋、梁宇的执行异议申请。何敬祥、姜先锋、梁宇不服申请复议,本院认为执行法院遗漏了被执行人讷河德润公司、林岩,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黑03执复8号执行裁定书,撤销虎林法院(2020)黑0381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发回重新审查。
异议人何敬祥、姜先锋、梁宇称,杜艳波与异议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以下称讷河法院)作出(2019)黑028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杜艳波给付异议人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相应利息。异议人据此生效判决向讷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杜艳波除虎林法院查封的坐落于讷河市拉哈镇杜艳波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烘干塔等物品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讷河法院作出(2020)黑0281执34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虎林法院(2019)黑0381执恢161号执行案件执行的杜艳波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烘干塔等物品是杜艳波唯一可供执行财产,故异议人向虎林法院提出对(2019)黑0381执恢1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参与分配,而虎林法院(2019)黑0381执恢161号通知书却认为异议人不符合参与分配的法定条件。异议人认为该通知书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的规定不符,请求支持申请人参与分配的主张。
一审法院查明
虎林法院查明,2017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17)黑0381民初第494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2019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绿都公司申请执行,执行中,向德润公司、林岩、杜艳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12月3日,对涉案财产委托黑龙江诚源资产评估房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将司法鉴定意见书邮寄送达给异议人,异议人均未提出异议。12月28日,对查封的房屋、土地及设备等进行网络司法拍卖。2020年3月23日,何敬祥、姜先锋、梁宇持讷河法院(2019)黑028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黑0281执346号执行裁定书向虎林法院提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要求参与分配杜艳波名下的财产。2020年12月10,虎林法院调取了讷河法院(2019)黑028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黑0281执346号执行裁定书,讷河法院对被执行人杜艳波名下的位于讷河市文化社区032街坊(五一五区)华艺东旺小区1号楼01单元02层0X号103.7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201500432X的房屋予以查封(该房屋在银行有贷款已办理抵押登记,所担保主债权金额30万元)。
虎林法院认为,案涉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杜艳波名下[讷拉国用(98)字第0203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的规定,案涉土地使用权应属于杜艳波个人所有。异议人何敬祥、姜先锋、梁宇的被执行人主体系杜艳波,异议人申请执行的杜艳波个人财产即被讷河市法院查封的杜艳波所有的位于讷河市文化社区032街坊(五一五区)华艺东旺小区1号楼01单元02层0X号103.7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201500432X的房屋(该房屋在银行有贷款已办理抵押登记所担保主债权金额30万元),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故异议人提出参与(2019)黑0381执恢161号执行案件的分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2021)黑0381执异19号执行裁定:撤销虎林法院(2019)黑0381执恢161号通知书。
复议申请人绿都公司复议理由:案涉的杜艳波名下的财产系杜艳波为成立德润公司而投入的财产,已经成为德润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不仅杜艳波本人认可,德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岩亦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执行异议案件的标准是“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以权利外观主要来判断财产权属,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权利表象与实际权利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实际权属认定。故应当实际权利状况来认定杜艳波名下财产属于德润公司。对裁定不服的,因为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审理确定权属,也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解决而不是复议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条规定,异议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杜艳波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虎林法院仅以被执行人杜艳波被讷河法院查封的不动产号201500432X的房屋不足以清楚债务为依据认定杜艳波参与本案分配符合条件,法律依据不足。讷河法院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不能在本案中作为杜艳波没有其他财产的证据。虎林法院据此认定异议人参与分配符合条件属于认定错误,应当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虎林法院在申请执行人没有撤回执行的情况下擅自终结执行,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虎林法院(2021)黑0381执异19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关于参与分配杜艳波明细财产的申请。
被上诉人辩称
异议人何敬祥、姜先锋、梁宇答辩称,1、虽然场地和房屋由德润公司使用,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登记在杜艳波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性质并未改变,仍属于杜艳波所有。2、德润公司的股东为杜艳波和林岩,出资方式为认缴出资而不是实缴出资,且以不动产出资的必须进行验资。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杜艳波和林岩各出资50%。无论杜艳波和林岩如何陈述,均不能改变该财产属于杜艳波的事实。3、虎林法院执行机构不能对实体权利的归属直接给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只有当事人有权了要求确定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财产的真正权利人,本案绿都公司物权要求确认,且也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确认。4、讷河法院(2020)黑0281执34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认定杜杨波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无需再举证证明。综上,请求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虎林法院审理绿都公司与德润公司、林岩、杜艳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21日分别作出(2017)黑0381民初第494号之一、之二、之三民事裁定,其中(2017)黑0381民初第494号之二民事裁定:查封登记在杜艳波名下、位于讷河市拉哈镇西北引嫩河东的城镇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讷拉国用(98)字第0203X号]。何敬祥、姜先锋、梁宇诉杜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法院作出(2019)黑028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判令:杜艳波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何敬祥、姜先锋、梁宇借款本金180万元,并以180万元为基数字2017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在执行中,2020年3月10日讷河法院作出作出(2020)黑0281执34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查询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工商信息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杜艳波名下有讷河市文化社区032街坊(五一五区)华艺东旺小区1号楼01单元02层0X号103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在银行有贷款已办理抵押登记所担保主债权金额30万元,杜艳波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讷河法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其他事实与执行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讷河法院在执行何敬祥、姜先锋、梁宇申请杜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杜艳波进行了查询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工商信息财产调查,讷河法院作出(2020)黑0281执346号执行裁定书认定杜艳波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清楚。虎林法院在执行绿都公司申请执行德润公司、林岩、杜艳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案涉土地使用权[讷拉国用(98)字第0203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在杜艳波名下的事实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案异议人何敬祥、姜先锋、梁宇因被执行人杜艳波不能清偿讷河法院(2019)黑028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可以向虎林法院申请参与被执行人杜艳波财产的分配。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虎林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定撤销虎林法院(2019)黑0381执恢161号通知书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绿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虎林市人民法院(2021)黑0381执异19号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