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绍威,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张建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关于吴绍威与张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苏1302民初9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吴绍威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建军立即偿还吴绍威支付151740元及利息(以151740元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在执行中,本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日通过EMS司法专邮或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张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张建军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建军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张建军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居委会三组调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张建军,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建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张建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65606.00元,未能执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建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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