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京沧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东店村大东工业区4号。

法定代表人:多金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金旺,北京市建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5层B512。

法定代表人:武兵,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京沧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钢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申请人彩钢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北京京沧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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