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涂怀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刘伟,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涂怀树与被告刘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斌于202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怀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涂怀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工资30384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在宜昌市范围内承接消防设施工程,原告受被告雇请在工地做小项目。工程完工后,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3038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在2018年5月1日前付清。到期后,虽然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工资,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付款。因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工资。
原告涂怀树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涂怀树、刘伟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涂怀树、刘伟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18年2月11日,刘伟向涂怀树出具欠条一张,证明刘伟欠涂怀树劳务工资的事实;
证据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四张,证明涂怀树多次找刘伟催要工资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刘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放弃答辩权、举证质证权。对原告涂怀树所举证据依法予以采信,诉称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涂怀树受刘伟雇请在刘伟承接的××区小溪××镇星湖湾工地消防工程从事劳务。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刘伟应付涂怀树劳务工资30384元。刘伟于2018年2月11日写下欠条,载明“今欠涂怀树工资30384元,大写叁万零叁佰捌拾肆元,2018年5月1日前结清。”欠条由刘伟本人签名。由于涂怀树多次催讨工资,刘伟都推诿拒绝支付,故涂怀树诉至本院提起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务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动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涂怀树受刘伟雇请从事劳务工作并如约完成约定的工作量,刘伟应当按照双方核定的劳务工资金额及约定的给付时间按时足额支付,逾期则为违约。故涂怀树要求刘伟支付工资的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刘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涂怀树支付劳务工资303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原告涂怀树已预缴,本院决定由被告刘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