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彦芹,女,1967年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黄泽元,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彦芹与黄泽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37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1486.5元,已执行标的20000元,未执行标的131486.5元(不含执行费2172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案款20000元,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案款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每月25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3500元,直至案款付清为止。如有一期违约,申请执行人就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案款和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二、案外人黄颖德(公民身份号码:XXX)自愿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并保证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协议履行义务,黄颖德自愿清偿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2301执190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俊文
审判员 王学宝
审判员 刘玉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汤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