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 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雅怡特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三八路北侧综合楼4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恩,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市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东风路北,湖北路以西。 被执行人:罗宪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被执行人:薄广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雅怡特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德州市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罗宪亮、薄广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02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罗宪亮、薄广壮、德州雅怡特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德州市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8400元,共计133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仅有零星余额,无房产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无法实际控制,无住房公积金信息,现场调查未寻到被执行人。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添加到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财产举证通知、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仅有零星余额,无房产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无法实际控制,无住房公积金信息,现场调查未寻到被执行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02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王身杰 审判员  胡 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轩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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