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吉,系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许致笙,系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李丽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清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安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