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贤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
委托代理人刘鹤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委托授权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郭再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曹贤华与被执行人郭再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50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再春偿还申请执行人曹贤华借款本金567783元、利息62628元,并以借款本金5677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曹贤华支付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10元、保全费4270元、执行费8801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郭再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再春的银行存款64889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郭再春以借款本金5677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曹贤华支付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执行人郭再春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6778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曹贤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