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田静,男,住纳雍县。
被执行人纳雍县某公司,住所地纳雍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纳雍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5执1075号裁定书,于2020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纳雍县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纳雍县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纳雍县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028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